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3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峰华与湖州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华,湖州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636号原告:杨峰华,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湖州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菱湖镇。法定代表人:周国芳。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芳,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峰华与被告湖州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由审判员徐燕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17年7月21日开庭,经传票传唤,原告杨峰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峰华负担。审判员 徐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