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戴广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广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4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广发,男,汉族,住址吉林省桦甸市苏密沟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监视居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广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婷、代理检察员郭语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广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戴广发在长春市二道区汉森金烁小区物业门口,因家中下水道漏水的维修事宜与物业维修工孙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戴广发强行将脏水倒进物业办公室内,在物业工作人员孙某、崔某劝阻其倒水时,被告人戴广发将被害人孙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为轻伤二级,轻微伤一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戴广发犯故意伤害罪的书证、证人崔某证言笔录、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戴广发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戴广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广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戴广发在长春市二道区汉森金烁小区物业门口,因家中下水道的维修事宜与物业维修工孙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戴广发强行将脏水倒进物业办公室内,在物业工作人员孙某、崔某劝阻其倒水时,被告人戴广发用塑料水桶将被害人孙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外伤瘢痕累计长度3.5厘米,为轻伤二级,轻微伤一处。另查明,被告人戴广发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损失,并已取得孙某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5日13时许,荣光路派出所民警将涉嫌打伤孙某的犯罪嫌疑人戴广发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后,戴广发交代在2016年10月16日晚20时许,在其现住的汉森金烁小区物业门前用水桶抡出打伤孙某的犯罪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戴广发,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要件。3.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侦查。4.门诊手册、住院病历档案、照片证实:被害人孙某于2016年10月16日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诊断为颜面部外伤。2016年11月18日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诊断为左眼挫伤。2016年10月17日入院,诊断为:鼻骨骨折。2016年10月25日出院,住院8天。被害人孙某受伤现场照片情况。5.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二)公(法)鉴(活检)字[2016]0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孙某的头部外伤致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二级。6.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二)公(法)鉴(活检)字[2017]0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孙某的面部外伤致瘢痕累计长度达3.5厘米,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7.证人崔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6日晚上20时左右,我和孙某在汉森物业值班时,汉森小区11栋203室业主戴广发来到物业值班前台问我,说他家下水堵了,是我叫孙某跟业主戴广发去看看情况,大约十多分钟时间,孙某和业主戴广发一起回到物业门口,当时,孙某喊我说:“业主往屋里倒水(指汉森物业办公室)”,随后我出门时看到门口地上都是水,我就上前问:怎么回事,孙某回答说:通下水必须把下水管外包装拆掉,业主不同意,在孙某和戴广发交涉过程中,业主戴广发拿起自带的塑料桶砸了孙某的头部,当时,孙某就倒在地上,在我扶起孙某时,看见孙某鼻子出血了,左眉部有二处伤口,在我回头时发现业主已经离开现场了,孙某没有还手打业主戴广发。8.被害人孙某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6日晚上20时左右,汉森金烁小区11栋1单元203室的业主叫我去他家帮忙维修,我是汉森金烁小区的水暖工,所以我就跟他到他家去了,去了以后我发现他家下水道是自己改的,我说这个状况我修不了,得把下水道附近的挡板拆了,他叫我拆,我说你家的东西我不能拆,他说那我不整了,我就回物业了,然后他就拎着一桶水在我后面走,路上他拎着水桶就往物业跑,然后我就在他身后跟着他,我怕他把水倒在小区物业,正好崔某就在小区物业门口,见他要往小区物业倒水,就把他拦了下来,就这样我俩把他拦在门口,告诉他我们不是不给你家维修,你家是自己改下水道,得先把下水道附近的挡板拆了,我们才能维修,我话还没有说完,他就拿他拎着的那水桶上来就打在我的左眼处一下,然后我就倒地下了,崔某就喊的保安,然后报的警。9.被告人戴广发供述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6日晚20时左右,我在汉森金烁小区物业门前去找维修人员,因为我家里下水道漏水了,我去找物业维修人员维修,我到了物业以后就看到孙某在那里,就让他跟我去我家维修,到了我家以后,孙某说叫我把下水管上面的橱柜拆了,我说我不会,你就拆吧,拆坏了也不怨你,然后那个物业维修人员孙某说这活他干不了,我说:“你干不了我也没有办法啊,那我就把水倒物业屋里去”,然后那个物业维修人员孙某就走了。过了能有10分钟左右,我就拎着一个塑料水桶,桶里有大半桶水,到了物业门口后,我就看到那个物业人员孙某和其他两个物业工作人员在门口,我啥也没说就直接往屋里进,但是我连进屋的台阶都没上去,那个物业维修人员孙某和其他站在小区物业门前的两个人就把我拦下了,我就硬往物业屋里进,然后他们就连拉带推的不让我进去,我就把桶里的水倒在物业台阶上了,水桶里基本没水了,当时我被杵了一下,我就拿水桶一抡,水桶就脱手飞出去了,打没打到谁不知道,当时天黑,我也没看到是否打到人,然后我就转身走了,水桶我也没拿,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就一直没怎么在家,我身体不好,前段时间去北京看病了,这些天也一直在打针。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广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戴广发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损失,并已取得孙某谅解,戴广发亦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监管矫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广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