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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菊分与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菊分,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046号原告:谢菊分,女,1962年5月5日生,汉族,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祥云县禾甸镇茨芭村5组。法定代表人:段晓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菊分诉被告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菊分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菊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菊分撤回对被告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菊分承担。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