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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邹洪水与邵良文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水,邵良文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92号原告:邹洪水,男,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成梁(系原告邹洪水之子),男,199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邵良文,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大伟,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01201610215855。原告邹洪水与被告邵良文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邹洪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洪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邹洪水负担。审 判 长 郎 萍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