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伟、王伟、车建伟、马云宇、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伟,王伟,车建伟,马云宇,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被执行人张建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车建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马云宇,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陈亮,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建伟、王伟、车建伟、马云宇、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5日被执行人张建伟自动履行了借款本息93992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32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