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传珠与徐小春、徐小赋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传珠,徐小春,徐小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武传珠,女,193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执行人:徐小春,女,195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执行人:徐小赋,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武传珠与被执行人徐小春、徐小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小春银行存款人民币41011.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以实际给付之日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小赋银行存款人民币401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以实际给付之日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