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幼琴与付永健、姚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幼琴,付永健,姚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434号原告:曾幼琴,女,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付永健,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姚春燕,女,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曾幼琴与被告付永健、姚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曾幼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在做生意时相识,2015年6月,二被告以到固始县肉联厂冷库批发冷冻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原告借款。为此依法起诉。本院经查明认为,本案二被告均已被判处刑罚,因二被告服刑地址不详,在查找到二被告服刑地址前,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幼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炳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