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谢成焕、李永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成焕,李永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30号申请执行人谢成焕,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被执行人李永盛,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成焕与被执行人李永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成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146.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国土、工商、车辆、房产、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