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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俊海与张志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俊海,张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曹俊海。被执行人张志学。关于申请执行人曹俊海与被执行人张志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原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俊海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不在家中,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原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乔向阳审判员  郭红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兴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