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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石山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石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石山��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住祁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石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雄英独任审理,书记员吴钰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7月21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石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20时55分,被告人陈石山酒后驾驶湘M×××××小型轿车自祁阳县城沿江路驶往椒山路,途经椒山南路路段时,被执勤的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告人陈石山现场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民警遂将其带至祁阳县新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送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陈石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石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信息、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人杨某的证言、视频资料及被告人陈石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石山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乙醇含量超过规定的80mg/100ml已达121.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石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石山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石山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石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雄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钰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