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马天亮与赵立、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亮,赵立,王瑞霞,朱华江,高芸,濮阳恒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982号原告马天亮,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范县。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址范县。被告王瑞霞,女,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被告赵立的妻子,住址同上。被告朱华江,男,汉族,住址范县。被告高芸,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濮阳恒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濮城镇工业区董桑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亮诉被告赵立、王瑞霞、朱华江、高芸、濮阳恒大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天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立、王瑞霞、朱华江、高芸、濮阳恒大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马天亮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