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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水,杨淑梅,杨乃风,刘华峰,刘洪超,刘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水,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杨淑梅,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杨乃风,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华峰,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洪超,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华良,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文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文水名下银行存款16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塔支行开户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