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9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福山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福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督18号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奇,系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系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部副经理。被申请人:李福山,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福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4日发出(2017)晋0429民督1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福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李福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形式审查认为,提出的书面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429民督1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498元,由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金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