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秀华与铜官山区明宏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华,铜官山区明宏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083号原告:崔秀华,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官山区明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营者:张旺明。崔秀华与铜官山区明宏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崔秀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秀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秀华负担。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