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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817孙海与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817号原告:孙海,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志,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霍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兆明,董事长。原告孙海与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撤回对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费649元,由原告孙海负担。审判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