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8陈增明与周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明,周秀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8号原告:陈增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源,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秀英。原告陈增明因与被告周秀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增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增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秀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陈增明负担。审判长 程黎明审判员 徐 宁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秋芳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