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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8陈增明与周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明,周秀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8号原告:陈增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源,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秀英。原告陈增明因与被告周秀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增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增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秀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陈增明负担。审判长  程黎明审判员  徐 宁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秋芳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