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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红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43号申请人:张红被申请人:史丙竹被申请人:王祥知被申请人:史玉栋被申请人:张仁发被申请人:史秀丽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红与被申请人史丙竹、王祥知、史玉栋、张仁发、史秀丽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张红申请2017年7月20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王祥知名下邮政银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41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238.35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20日.2017年7月17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石玉栋名下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户10×××49CNY0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62.37元。将史秀丽名下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账户62×××79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6993.7元,轮候冻结78006.3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17日.2017年7月21日将张红名下中国银行平原西街支行账户10×××45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85000元。2017年7月20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史丙竹名下农业银行衡水分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13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161.72元,轮候冻结84838.28元。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账户62×××18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10.74元,轮候冻结84989.26元。XX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428.4元,轮候冻结84571.6元。农业银行枣强县大营分理处账户62×××68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0.18元,轮候冻结84999.82元。邮政银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90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8.98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20日.2017年7月18日将史丙竹名下农村信用社新屯信用社账户18×××44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10.34元,娄子信用社账户62×××60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2.38元。XX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6.28元,XX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10.23元。共已冻结18.87元,未冻结84981.11元,余额不足。2017年7月19日将史丙竹名下车牌号为冀T×××××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2017年7月17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张仁发名下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账户62×××14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0.03元,轮候冻结84999.97元。XX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1122.11元,轮候冻结83877.89元。工商银行枣强支行账户04×××35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82.68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17日.2017年7月18日将张仁发名下建设银行枣强大营支行账户01×××86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245.92元。2017年7月18日将张仁发名下农村信用社娄子信用社账户62×××78、62×××55存款冻结85000元,已冻结134.89元未冻结84865.11元,余额不足。2017年7月19日将张仁发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