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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与张明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张明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483号原告: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百丈镇百丈村2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81996905(1/1)。法定代表人:彭俊伟。委托代理人:王鹏娇,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法,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0元,由原告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宁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