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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王启林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王启林,遵义格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阳长城电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原贵州燃气(集团)遵义县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平,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林,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开阳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格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小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母先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玉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俊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长城电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启林、遵义格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阳长城电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启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业已履行完毕,被上诉人王启林自愿放弃对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赔偿请求的主张,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457.5元,由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还贵州燃气(集团)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145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建毅审 判 员 唐 川审 判 员 罗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陶晓梅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