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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乌云其其格与赵雪松、赵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云其其格,赵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535号原告:乌云其其格,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蒙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雪松,男,汉族,户籍所在的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被告:赵雪松,女,汉族,户籍所在的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原告乌勒吉德力格诉被告赵雪松、李辉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乌云其其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800元及利息29664元及2017年4月22日至还清为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云其其格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赵雪松、李辉的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且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被告赵雪松、李辉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法院释名后,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进行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项第一款(二)项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云其其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敖特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