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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与被告王见卿、冯燕、任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王见卿,冯燕,任英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45号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法定代表人:胡曾勇,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男,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职工。被告:王见卿,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燕(被告王见卿之妻),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英霞,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与被告王见卿、冯燕、任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以被告王见卿已全额清偿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6.50元,由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负担。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