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克宁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克宁,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209号原告:丁克宁,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法定代表人:梁山。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法定代表人:梁山。原告丁克宁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丁克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克宁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的起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