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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傅华根、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华根,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永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傅永忠,汤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华根,男,193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华庭北侧1—8号。负责人:陈鹏程,系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江藻镇渔江村161号。法定代表人:傅永忠。原审被告: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华南路65号。法定代表人:傅永忠。原审被告:诸暨市永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村80号。法定代表人:石华英。原审被告:傅永忠,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审被告:汤海燕,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傅华根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永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傅永忠、汤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华根以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来源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并向上诉人傅华根送达了限期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上诉人傅华根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华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