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振江与崔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江,崔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江,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丽娟,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振江与被执行人崔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崔丽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振江借款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家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