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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蔡县兴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张金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兴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张金迎,任克布,张艳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民初3826号原告:上蔡县兴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腾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百春,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法人代表人:张中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金迎,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任克布,男,汉族,1958年4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艳娜,女,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上蔡县兴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蔡担保公司)与被告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实贸易公司)、被告张金迎、任克布、张艳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蔡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百春、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占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金迎、任克布、张艳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蔡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步实贸易公司偿还原告为被告保证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31698.35元;2、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因需经营资金向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00元,原告兴蔡担保公司为被告步实贸易公司作担保,被告张金迎、任克布、张艳娜又为原告以个人信用提供连带反担保,借款期限为1年。因步实贸易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款到期后,原告代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偿还借款5000000元,清偿利息231698.3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步实贸易公司,被告张金迎、任克布、张艳娜追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请求四被告连带偿还代偿款5000000元及利息231698.35元。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借款属实,公司原法人代表张金迎因刑事案件现被羁押中,无法主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原告的借款无法偿还。被告张金迎、任克布、张艳娜未做答辩及提供证据为其辩解。根据原、被告陈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被告步实公司与信用社借款、保证关系是否合法有效;2、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反担保函是否合法有效;3、原告是否对被告的借款已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追偿权有何依据,本院是否支持。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2015年10月15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委托担保合同,证明被告步实公司在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个人信用反担保函三份,证明张金迎、任克步、张艳娜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因原告为步实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步实公司又提供三被告为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3、2016年10月24日信用社交易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承担了步实公司借款保证清偿义务,替步实公司清偿借款本息5231698.35元。被告步实贸易公司代理人辩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没有异议。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对证据的认定,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10月15日,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向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5000000元,当日原告兴蔡担保公司与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为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借款作担保。被告张金迎、任克步、张艳娜又与原告兴蔡担保公司签订了个人信用反担保合同书,愿为兴蔡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2016年10月24日因被告步实贸易公司未按借款合同履行清偿义务,致使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原告行使保证债权,为此原告兴蔡担保公司代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31698.35元。后原告向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张金迎、任克步、张艳娜行使追偿权无果。为此,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原告为被告步实贸易公司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提供担保。同时被告张金迎、任克步、张艳娜又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信用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借款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虽被告张金迎、任克步、张艳娜未到庭应诉、质证,但原告所举证据相互印证被告步实贸易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导致原告代被告步实贸易公司清偿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被告张金迎、任克步、张艳娜作为连带担保责任反担保人,也未尽保证还款责任,显属违约,原告依据本息回收凭证及再担保合同向四被告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造成本案纠纷,四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请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代为清偿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31698.35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南步实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蔡县兴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231698.35元,被告张金迎、任克步、张艳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张金迎、任克步、张艳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22元,由被告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张金迎、任克步、张艳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宋天宝人民陪审员  赵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高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