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运福诉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家界国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运福,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国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995号原告:彭运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美科,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吉首大汉二期项目部)。负责人:卢建兵,该项目部经理。地址:湖南省吉首市雅溪大汉二期工地。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首大汉二期项目部)。负责人:朱雄平,该项目部经理。地址:湖南省吉首市雅溪大汉二期工地。第三人:张家界国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田奇师,该公司经理。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吉祥嘉园4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运福诉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家界国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运福于2017年7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彭运福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彭运福承担。审 判 长 杨 智审 判 员 吴廷和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