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定边县某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定边县某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545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定边县某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定边县某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00元,退还原告白某某。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