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道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807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道权,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道权犯贩卖毒品罪追缴罚金(2016)浙1003刑初90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道权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但被执行人陈道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道权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陈道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道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道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道权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8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