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739号原告:梁某1,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某2,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梁某1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1负担。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书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