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玉妹与和县石杨镇石杨居委会花马李村民组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125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对原告杨玉妹诉被告和县石杨镇石杨居委会花马李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523民初1125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523民初1125号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七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补正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