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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玉广、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玉广,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广,男,194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子良,经理。住所地威海市高区吉林路*****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应尽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