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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富华与杨栓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华,杨栓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恢107号申请人杨富华,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栓堂,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富华与被执行人杨栓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5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杨富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内0623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森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