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富华与杨栓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华,杨栓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恢107号申请人杨富华,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栓堂,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富华与被执行人杨栓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5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杨富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内0623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森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