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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涿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涿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异5号异议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修建平,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维,该公司客户经理。申请执行人涿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孙卫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耿小选,该公司总经理。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异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