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涿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涿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异5号异议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修建平,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维,该公司客户经理。申请执行人涿鹿鑫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孙卫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耿小选,该公司总经理。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异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