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谢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成都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谢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小新,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谢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成都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预付货款300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2160000元;二、被告谢小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97元,由被告成都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谢小新共同负担46723元,原告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274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成都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谢小新妻子名下在浙江余姚市的房产已被成都市法院拍卖,我院前往成都和余姚等地执行,从被执行人谢小新名下扣划银行存款3300余元,除此外,再未找到被执行人谢小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承认在未申请执行以前,曾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单位寻找被执行人都未找到,这次申请执行的目的,主要是要求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为此,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谢小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文   忠审判员 赵永胜审判员殷旦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佳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