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邰金贵与佟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金贵,佟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2749号原告:邰金贵,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佟黑宝,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同上,现下落不明。原告邰金贵诉被告佟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金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佟黑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邰金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佟黑宝给付借款2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1000.00元,口头约定2016年末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在2017年春节后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遂诉至法院。被告佟黑宝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2日被告购买种子化肥从原告处借款21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示了欠据一枚,约定如到期还不上此款,借款人用自己的土地和粮食补贴金牛卡给邰金贵,口头约定2016年末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在2017年春节后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举的借据一枚和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邰金贵与被告佟黑宝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付欠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请求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黑宝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邰金贵人民币2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柳忠伟审判员海巧虹人民陪审员田小苹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包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