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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姚立春与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春,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06号原告姚立春,住明水县。被告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俭。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立春与被告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立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0元由原告姚立春负担。审 判 长  宋兴宏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