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梅荣、王琴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梅荣,王琴,赵姝,赵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688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英,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梅荣,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王琴,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赵姝,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赵某。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被告赵梅荣、王琴、赵姝、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江南银行诉称,2013年8月20日,江南银行与赵梅荣订立了一份《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江南银行为赵梅荣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借款。同日,江南银行与王琴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琴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赵梅荣、王琴、赵姝、赵某将其共有的位于溧阳市湾里新村17幢103室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后赵梅荣未按约定还款付息,为此,江南银行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赵梅荣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105700.14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律师费82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王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江南银行有权就赵梅荣、王琴、赵姝、赵某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2013年8月20日,江南银行(甲方)与赵梅荣(乙方)签订了《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双方应按《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因江南银行所在地为常州市天宁区,即本案应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