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与齐连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国土资源局,齐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满星,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全伟,新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齐连会,男,38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齐连会为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张延波审判员 侯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云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