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廷忠杨代友与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廷忠,杨代友,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何廷忠,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郭扶镇交通路。申请执行人:杨代友,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钟诚,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定代表人:喻林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廷忠、杨代友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3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廷忠、杨代友于2017-01-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请本院将其名下账户存款1600万元扣划至第三方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作为本案640万元及另外潘旗申请执行与本案相同的三被执行人案的960万元标的款。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目前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潘旗劳务工程款91429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本案三被执行人已有一方履行了全部债务,另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7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