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8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耀祖与谭之浩、谭鑫妍、西安永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祖,谭之浩,谭鑫妍,西安永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777号原告张耀祖,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玛丽,女,系张耀祖母亲。被告谭之浩,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谭鑫妍,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被告西安永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九路白桦林居东门沁园4号楼2单元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BRE08。法定代表人王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昌骅,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祖与被告谭之浩、谭鑫妍、西安永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祖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张耀祖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张耀祖50元,剩余50元由原告张耀祖自担。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