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5执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住梧州市。本院受理的黄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0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