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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住梧州市。本院受理的黄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0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