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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伯文与范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伯文,范玉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414号原告:肖伯文,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现住安徽省经济开发区。被告:范玉双,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伯文与被告范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伯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伯文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伯文负担。审 判 长  彭 磊人民陪审员  陈龙乾人民陪审员  刘怀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