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喜英诉魏正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英,魏正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130号申请执行人刘喜英,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院1号楼52号。被执行人魏正年,男,汉族,1956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魏寨1号。刘喜英诉魏正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祭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正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喜英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金执字第5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魏正年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1号楼27层098号(房产证号:1001081564)的房产予以查封,并予以评估、拍卖,该套房屋经河南丰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房产评估值为193.31万元,后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6月6日,竞买人李炎周以169.5万元拍得该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强制解除对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1号楼27层098号房屋(房产证号:1001081564)的抵押权。二、将魏正年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1号楼27层098号房屋(房产证号:1001081564)过户至李炎周(身份证410183198212307039)名下。三、买受人李炎周可持本裁定于30日内前往上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第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炎旭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5130号郑州市房管局:刘喜英诉魏正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祭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正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喜英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金执字第5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魏正年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1号楼27层098号房屋(房产证号:1001081564)的房产进行查封,并予以评估、拍卖,该套房屋经河南丰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房产评估值为193.31万元,后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6月6日,竞买人李炎周以169.5万元拍得该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一、强制解除对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1号楼27层098号房屋(房产证号:1001081564)的抵押权。二、将魏正年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1号楼27层098号房屋(房产证号:1001081564)过户至李炎周(身份证410183198212307039)名下。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5130号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刘喜英诉魏正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祭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正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喜英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金执字第5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魏正年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1号楼27层098号房屋(房产证号:1001081564)的房产进行查封,并予以评估、拍卖,该套房屋经河南丰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房产评估值为193.31万元,后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6月6日,竞买人李炎周以169.5万元拍得该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一、强制解除对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1号楼27层098号房屋(房产证号:1001081564)的抵押权。二、将魏正年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1号楼27层098号房屋(房产证号:1001081564)过户至李炎周(身份证410183198212307039)名下。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15)金执字第5130号
 
 
 
 
 送 达 文 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一份(解封、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同上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 收 人 及
 代 收 理 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崔海亮送达人崔海亮、杨炎旭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