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永福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620号被执行人:李永福,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大窑村。被执行人李永福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瓦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李永福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查,扣押的作案工具未遂本案移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连世文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