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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宁市信诺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宁市信诺电子有限公司,杨磊,李开珍,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08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大禹北路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徐祥谦,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市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南银都花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磊,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被执行人:李开珍,男,汉族,1950年1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邢敏,女,汉族,1950年2月13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依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初字第23号判决书,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7月6日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鲁08执恢14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兖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