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正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嘉禾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正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嘉禾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嘉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兖州市威宏商贸有限公司,张勇,张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08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正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禹北路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徐祥谦,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兖州嘉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北站(天驰化工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嘉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地:济宁市兖州区北站(货场西门对过)。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兖州市威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北站(货场西门对过)。法定代表人:张鹤,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张鹤,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依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商初字第29号判决书,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7月6日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鲁08执恢13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兖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