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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456号原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杨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借款4万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拒付。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催要未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某偿付原告王某借款4万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毅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