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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少莲与王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少莲,王德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097号原告:冯少莲,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址:广东省。被告:王德水,男,1957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现住广东省.原告冯少莲诉被告王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冯少莲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少莲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少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少莲负担。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成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