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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邵某与彭某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邵某,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某,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邵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邵某各项损失343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0元、执行费4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某在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账户内存款35634元至夏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房文军审判员 刘   建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