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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薛恩思与银川金豹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恩思,银川金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006号原告:薛恩思,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县人,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波,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系薛恩思女儿。被告:银川金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党增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恩思与被告银川金豹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恩思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恩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薛恩思负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春慧 百度搜索“”